我市已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十五项问题整改,拟申请验收销号。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现对该项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问题:湿地保护存在薄弱环节。《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要求“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但截至督察时仅哈尔滨市、双鸭山市、大兴安岭地区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其他地市均未编制。
二、整改目标:编制出台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工作得到加强。
三、整改措施:
1.2022年9月21日前,各有关市根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湿地保护“十四五”规划要求,编制印发本市湿地保护“十四五”规划。
2.2022年12月21日前,各县(市)依据市(地)湿地保护“十四五”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印发本县(市)湿地保护“十四五”规划。
3.2022年12月21日前,各市(地)根据湿地变化图斑,全面调查核实,开展打击破坏湿地专项行动,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我市于9月20日编制印发黑河市湿地“十四五”规划。我市组织各县(市、区)依据黑河市湿地保护“十四五”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印发了县级湿地保护“十四五”规划。黑河市根据二期湿地变化图斑,全面调查核实,开展了打击违法破坏湿地专项行动,共核查湿地疑似变化图斑点位共4个,为自然变化、自然灾害和合法审批等情形,均不涉及违法。
五、公示时间:2022年12月5日至2022年12月16日(共10个工作日)
六、受理部门:黑河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受理电话:0456-7773811
八、受理地址:黑河市龙江路69号102室
如对该项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黑河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中共黑河市委员会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