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7.其他有关文件。 8.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